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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卧龙雅居业主艰难维权路开发商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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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22:08: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日照益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开发的卧龙雅居小区位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老城区,在2016年秋天开盘,当时县城内同时售卖的还有多个小区楼盘,益通面临着较大的销售压力,进行了大量的促销宣传和活动优惠,然而也埋下了纠纷的种子。

售楼处的销售人员对每一个来看房的潜在顾客,不厌其烦的讲解当时的活动优惠。每栋楼前二十户购房者赠送车位、预交一万定金抵两万、免五年电梯使用费、交房时抽奖,最低一辆三轮车、赠送5000元装修基金等,开发商的活动名目繁多,最吸引人的,还是买房子赠送车位。

当时在县城内房价均价接近4000每平,离卧龙雅居不远的小区公开出售车位,要价6.5万一个。与车位的价格相比,部分业主更看重有专有的车位出入方便,不会回来晚了没法停车,公共车位难以满足需要。即使售楼人员说不要车位可以在总房款里立减2万(后期减3万),仍然有很多业主执意要车位。

2017年底,小区交付使用,业主们也陆续搬了进来。但是,承诺的车位在哪里?当找到益通方面的人员询问时,给的回复是:小区二期还在加紧时间施工,小区内道路都没有硬化,没有划车位的条件,“划了车位才能分不是,都没有车位怎么分车位”。

随着二期工程于2019年10月基本建完,路面硬化,车位的黄线也在小区内画完。当购房时赠送车位的业主再去找益通的时候,画风就变了。益通的基层工作人员就说自己一概不知,让去找公司领导,是领导决定的。益通公司的领导却说益通从来没送过车位,让当时谁说的去找谁。

眼看车位画好了,还在憧憬选哪个车位以后自己用着方便,突然被人当头一棒,赠送车位的业主们一下炸了锅。采用了多种手段,包括联合给益通公司领导打电话,自己给车位喷号、上锁,然而益通就是不跟业主们接触,正面协商解决赠送车位的事。无奈之下,业主们联合给12345市长热线打电话,希望政府部门出面帮助业主讨要车位。

过了几天,热线就有了回复,主管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的莒县住建局邀请业主和益通方面的人都去,坐下来当面“沟通协商”。当业主们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住建局时,益通方面迟迟没有露面(据说是开放商的惯用做法,政府部门组织的争端解决拖着不出面,消磨业主的意志),直到约一个小时以后,业主们要离开时,益通公司代表才出现。

双方的协商很快就变成了争论,对赠送车位的真实性和赠送的具体内容都有巨大的争议。在此期间,益通方面的代表居然说出了:“你买老婆饼能吃出老婆来吗”,“买房子送车位就是小区里有公共车位,不收钱就能停”,“(宣传内容里的)先到先得就是谁先把车开进小区,谁就先停”,“卖房子时宣传送车位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不作数”等等荒唐言论。

在业主与益通争论期间,住建局的工作人员都在场,但是几乎不发表意见,只是听着双方争论。偶尔的插话是“合同里面没有写,不能算数”,“都以合同为准”,“手写的没签名盖章没有效力”,“照片太模糊,看不清楚认购单上写的什么”。

在业主询问住建局人员如何看待益通做广告宣传买房子送车位时,只是简单地表示对益通做的广告不知情,对内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又过了几天,12345热线回访说莒县政府部门回复了,大意是现在卧龙雅居小区所划的停车位是地上公共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分给部分业主,希望益通与业主加强沟通……

眼看县住建局出面处理益通承诺送车位不兑现无望,业主们又转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还是通过12345市长热线,很快有莒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联系上了业主们。这一次市场监管局没有当面调解,让业主们先去交证据材料,然后再向益通调查取证。提交材料之后约一个星期,市场监管局的回复来了,大意是自接到投诉以来,要求业主们提交证据,并到益通公司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到小区物业调查了解(小区物业因为二期未入住,还没成立业主大会,是益通自己的物业公司),发现小区现有停车位为地上公共停车位,为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划分给部分业主,业主要求不合理……

面对这种避重就轻的回复,业主忍不住再次拨打市场监管局的电话询问,然而工作人员只说“再过来一趟,可以给你们解释解释”,“按照法律规定,2017年交房,你这都超过一年期限了,本来不应该受理,还给你们调查了……”。

首先为了有理可依,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列出来: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将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报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的服务承诺和宣传资料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其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以上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开发商宣传广告有明确的规定,承诺买房子赠送车位应当兑现。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不能简单以超出一年时间来推脱消费者的投诉,以正常人的思维推断,说好的送车位不送了,会忍一年以后再去投诉吗?赠送车位确实没有写入购房合同,然而这一方面是益通在签订合同时哄骗业主备案合同不能随意增减条款,另行签订赠送车位协议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商品房主管部门严重失职的结果,既无对开发商宣传广告的备案,对购房合同的审核也流于形式。

纵观益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可以看出,益通有恃无恐,肆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关政府部门的漠视和纵容。不敢说这里面一定有官商勾结,腐败交易,但是一定的默契是存在的。住建局与市场监管局在回复投诉时绝口不提益通承诺送车位不兑现的事情,只说现在小区里的车位是什么性质;作为主管部门对益通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的事情毫无处理,却说经备案的购房合同里没写的就不算;调查取证时主要听开发商益通的汇报和物业益通的介绍,就认为事实如此。

这些相关政府部门什么时候能够积极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是为权贵折腰,替开发商解释,社会上什么时候能形成严打虚假欺诈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才能让人民真正有获得感,过得幸福。希望相关部门积极介入,社会大众共同关注此事,让普通民众的权益不再受到肆意的侵犯而无人维护。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欺诈销售可以请求三倍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商品房销售欺诈行为屡屡出现,而通过法院判决等支持要求三倍赔偿的少而又少。一方面是因为欺诈成立的标准较高,举证不容易;另一方面还是默认商品房价格本身就高,三倍赔偿更高,主动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以这样的想法裁判,则更加助长了开发商的嚣张气焰,因为明知不会被严厉处罚,违法成本与收益相比极低,可以肆意妄为,陷入越不惩罚,出现越多的恶性循环。仅此事发生地山东省莒县近几年开盘的小区,或多或少都有开发商随意承诺,实际不兑现,引发纠纷的事情。希望相关部门认真领会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精神,让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再成为一句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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